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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城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娄国柱与诸城市凯利普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先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国柱,诸城市凯利普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商初字第9号原告娄国柱。被告诸城市凯利普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土墙工业园。被告张永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国柱与被告诸城市凯利普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先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