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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双合、济宁市双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商初字第935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季双合。被告济宁市双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宁蓝色世纪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季双合、济宁市双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蓝色世纪文化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