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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河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阎勇、邵雪玲与白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勇,邵雪玲,白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白河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阎勇。原告邵雪玲。委托代理人阎勇,系原告邵雪玲之夫。被告白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陶定国。委托代理人王邵毅,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樊国顺,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阎勇、邵雪玲不服白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14日向其作出的白计征字(2013)第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阎勇、邵雪玲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阎勇、邵雪玲在本案宣告判决前,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勇、邵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勇、邵雪玲负担。审 判 长  郭世军助理审判员  刘祖莉人民陪审员  梁国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