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旭强与姚云虎、徐振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强,姚云虎,徐振中,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5-1号原告:张旭强,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姚云虎,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徐振中。被告: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中。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旭强与被告姚云虎、徐振中、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姚云虎、徐振中、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章俊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