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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旭强与姚云虎、徐振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强,姚云虎,徐振中,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5-1号原告:张旭强,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姚云虎,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徐振中。被告: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中。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旭强与被告姚云虎、徐振中、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姚云虎、徐振中、安徽正洁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章俊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