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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衡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保刑执字第16号 罪犯张衡。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衡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段超 代理审判员钱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龚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