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二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兆伟与郑州兆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伟,郑州兆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宋兆伟,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史广松,系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兆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留文。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伟因与被告郑州兆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兆伟于2013年12月20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兆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斌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