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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柳英与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英,邱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王柳英,女,汉族。被告邱辉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英与被告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柳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柳英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柳英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