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柳英与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英,邱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王柳英,女,汉族。被告邱辉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英与被告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柳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柳英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柳英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