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美扬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王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如远、书记员徐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村民罗某某口头协议,以每吨420元的价格购买叙永县赤水镇松林村八社小地名马鞍桥处林地内林木,双方约定采伐手续由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雇请文某某、李某某二人擅自砍伐了马鞍桥林地内松树75株。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计算,蓄积量为23.852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伐桩检尺记录、盗伐林木调查报告、树高调查记录、林业助理工程师证林权证复印件、暂扣木材通知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赵某某、文某某、彭某某、钟某某、王某甲、范某某、胡某、罗某某、商某某、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森林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洪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