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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清银与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银,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王清银,男,汉族,42岁。被申请人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南城金座B栋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22227-1。法定代表人蒲俊。申请人王清银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清银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遂宁分行工业园区支行和中国银行遂宁南津北路支行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申请人王清银与雷慧英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清银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遂宁分行工业园区支行和中国银行遂宁南津北路支行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6个月,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2、对王清银与雷慧英共同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2年,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衡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