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玉发与赵发、延边乐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发,赵发,延边乐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王玉发,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发,男,汉族,农民。被告延边乐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富元小区。法定代表人马宝新,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玉发诉被告赵发、延边乐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巢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发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2820元,退还原告137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王玉发负担。审 判 长 张念德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助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