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雷万龙与郑云静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万龙,郑云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雷万龙。委托代理人赵永���,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云静。原告雷万龙与被告郑云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军、人民陪审员陈贤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万龙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云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万龙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底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07年4月1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9月4日生育女孩,取名雷世雨婷。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郑云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电话无法联系,原告四处寻找未果。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郑云静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原告雷万龙与被告郑云静通过网络相识,双方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4月1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4日生育女孩雷世雨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郑云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3年9月21日,原告雷万龙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郑云静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凤凰观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万龙与被告郑云静通过虚拟的网络相识,相互缺乏了解,且相识时间不长便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现被告郑云静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其长期不履行家庭责���及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雷万龙要求与被告郑云静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郑云静下落不明,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习惯,利于子女成长,子女雷世雨婷跟随原告雷万龙生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雷万龙与被告郑云静离婚。女孩雷世雨婷跟随原告雷万龙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雷世雨婷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雷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惠审 判 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陈贤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