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受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陈甲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所有权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受初字第12号起诉人陈甲。委托代理人周经武,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春杰,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甲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父亲陈乙、母亲侯某某分别于1989年11月14日及2013年1月9日去世。1984年6月,起诉人及其父母等原来居住的房屋动迁,被分配到大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居住。现该房屋的产权人为陈丙,所有权来源为房改售房,按规定侯某某对该房屋应当享有份额。2005年11月30日,侯某某立有代书遗嘱,确认其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起诉人及陈丁、陈丙三人继承。另外,上述房屋内的空调也属遗产,应当由起诉人继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继承的本市大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为陈丙,非被继承人遗产,起诉人也未提供大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空调属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故起诉人要求继承的房屋与空调与起诉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人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聂华清审判员 陈泽婷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