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诉付宝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付宝和,王桂兰,李传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4)德城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印贵委托代理人:张文祥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付宝和。被告:王桂兰。被告:李传岭。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宝和、王桂兰、李传岭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用张文祥名下的位于火车站北市场C区一排15号营业房,房产证为房鲁德共字第G162**号房屋一套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付宝和、王桂兰、李传岭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文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