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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粮油管理所与张春华、陈永兰房屋迁让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粮油管理所,张春华,陈永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粮油管理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宣扬街7号。法定代表人刘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许瑞龙,系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系扬州市江都区粮食局托管中心副主任。被告张春华,男被告陈永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粮油管理所诉被告张春华、陈永兰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粮油管理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大桥粮油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为386.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