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广德红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红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夏远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广德红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远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红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红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