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徐泉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常宏、张振海参加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玉玺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9月26日生一女宋某某,因感情不好,于2012年4月16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未能和好。无奈只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返还陪嫁,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且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9月26日生一女宋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致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仍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之久。原告放弃请求承担孩子抚养费及返还陪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12)聊东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并生一女,但二人常因家务事争吵,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原被告没有建立其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不能和好。据此,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自从被告离家出走后,其女宋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及返还陪嫁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综上,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宋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泉林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张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