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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中海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被执行人杨晓军。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