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法定代表人钱永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乐民,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霞,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吴江市震诚彩钢板厂负担。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薄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