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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司玉珍、黄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负责人:费广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莉,该支行员工。被告:司玉珍,女,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黄立富,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诉被告司玉珍、黄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冬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