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树生与刘立军、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生,刘立军,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潭章建,赵永林,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李树生。委托代理人李长平。被告刘立军。委托代理人刘春红,系刘立军姐姐。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广军,该公司经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玉清。委托代理人张建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负责人顾征海,该公司经理。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潭章建。被告赵永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章志峰。被告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长友,该公司经理。地址:馆陶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负责人潘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秋申。被告赵书义。系赵俊飞父亲。被告任书兰。系赵俊飞母亲。被告赵文涛。系赵俊飞妻子。被告XXX。系赵俊飞儿子。法定代理人赵文涛,系XXX母亲。被告赵紫璐。系赵俊飞儿。法定代理人赵文涛,系赵紫璐母亲。五被告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原告李树生诉被告刘立军、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德鑫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财险)、张玉清、潭章建、赵永林、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伟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天安保险)、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生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平,被告刘立军的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太平洋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刚、李娜,被告张玉清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潭章建、赵永林的委托代理人章志峰,被告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韩秋申,被告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的委托代理人任玉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鑫公司和被告伟凯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生诉称,2012年12月28日6时20分许,我乘坐赵俊飞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平县境内309国道北线739公里+700米处时与被告刘立军驾驶的鲁E×××××/鲁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及被告潭章建驾驶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受伤。该事故中被告刘立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潭章建、赵俊飞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二次手术费;三、判决鲁E×××××/鲁E×××××挂号车辆及冀D×××××号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19.27元,具体项目为:医疗费2780.19元、误工费113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刘立军辩称,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张玉清辩称,由保险公司承担后,不足部分依法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鲁E×××××/鲁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和商业险两份,合计105万元,经核实相关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合理赔偿,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不予承担,我公司已先行赔付本事故中另一受害人董利双医疗费2.5万元。被告潭章建、赵永林辩称,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买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潭章建和赵俊飞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方承担不超过15%的责任。被告天安保险辩称,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我公司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外其他在商业险范围内按比例赔付,数额比例不超过15%,如鲁E×××××挂号车辆未购买强制险则应由该车车主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辩称,赵俊飞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交通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相对方的损失应由其他被告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五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是除相对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外按不高于15%的责任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6时20分许,被告刘立军驾驶登记所有人是德鑫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张玉清的鲁E×××××/鲁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雾天冰雪道路上沿309国道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39公里+700米处,因雾天路面冰雪覆盖未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向左发生侧滑,该车挂车罐体前部撞上前方同向潭章建驾驶的登记所有人是伟凯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赵永林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刘立军所驾车辆牵引车侧滑于道路左侧路面,又与相对方赵俊飞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俊飞与本车乘员李风印二人死亡,车上其他乘员闫素平、闫素飞、李树生、王爱荣、董利双、李文博、连玉烜、郭春雷、李海忠九人不同程度受伤,刘立军、潭章建、赵俊飞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3)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立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潭章建、赵俊飞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诉讼过程中,连玉烜、李海忠、张玉清、德鑫公司、分别向本院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起诉。李文博起诉后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另查明,鲁E×××××/鲁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行驶证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保强制险、商业险。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是伟凯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赵永林。该车在天安财险投保有强制险、商业险。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树生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广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情况,经综合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28日6时20分许,被告刘立军驾驶登记所有人是德鑫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张玉清的鲁E×××××/鲁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雾天冰雪道路上沿309国道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39公里+700米处,因雾天路面冰雪覆盖未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向左发生侧滑,该车挂车罐体前部撞上前方同向潭章建驾驶的登记所有人是伟凯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赵永林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刘立军所驾车辆牵引车侧滑于道路左侧路面,又与相对方赵俊飞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俊飞与本车乘员李风印二人死亡,车上其他乘员闫素平、闫素飞、李树生、王爱荣、董利双、李文博、连玉烜、郭春雷、李海忠九人不同程度受伤,刘立军、潭章建、赵俊飞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3)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立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潭章建、赵俊飞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天。诉讼过程中,连玉烜、李海忠、张玉清、德鑫公司、分别向本院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起诉。李文博起诉后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另查明,鲁E×××××号/鲁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保强制险两份和商业险两份,强制险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鲁E×××××号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鲁E×××××挂号车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该车挂靠在德鑫公司。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天安保险投保有强制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该车挂靠在伟凯公司。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鉴于各被告对原告的诊断、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均无异议,故原告的医疗费为2780.19元,营养费15元/天×2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天=100元,误工费52元/天×2天=104元,关于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的时间及地点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3214.1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侵权人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进行承担,结合本案及本次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其他几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的原告其他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商业险限额内按70%负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玉清和被告德鑫公司连带赔偿,由被告天安保险在商业险限额内按15%负担,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永林和被告伟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的原告其他损失的15%由被告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在继承赵俊飞的遗产范围内负担。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180元。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9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元四、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元。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5.5元。六、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6.1元。七、被告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赵俊飞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6.1元。八、被告张玉清和被告德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49元。九、驳回原告李树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张玉清负担20元,由被告赵永林负担5元,被告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XXX、赵紫璐共同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逯相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