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沐川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沐川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6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甲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