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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六一与汪炎、第三人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六一,汪炎,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5-4号原告江六一,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炎,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第三人汪明,男,汉族,送达地址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现因原告江六一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炎在朱灵敏处合同转让款15.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力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