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六一与汪炎、第三人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六一,汪炎,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5-4号原告江六一,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炎,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第三人汪明,男,汉族,送达地址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现因原告江六一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炎在朱灵敏处合同转让款15.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力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