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学与被告裴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学,裴广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刘凤学,住平泉县。被告裴广虎,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魏立君,平泉县平泉镇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学与被告裴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凤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刘凤学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