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栗汝泉与刘剑、高密市畜牧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汝泉,刘剑,高密市畜牧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栗汝泉。委托代理人张新国,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文,律师。被告刘剑,高密市畜牧局司机。被告高密市畜牧局,住所地,高密市凤凰大街新一街83号。负责人张慧,局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驻高密市康城大街1059号。负责人张伟,总经理。原告栗汝泉与被告刘剑、高密市畜牧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