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民一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俞某某诉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42号原告俞某某,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但原告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虞跃平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人民陪审员  吴永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