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俞某某诉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42号原告俞某某,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但原告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虞跃平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人民陪审员 吴永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