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甘得利、刘桂荣、甘思源诉被告唐山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得利,刘桂荣,甘思源,唐山市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甘得利,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村北街184号。身份证号130205194804011515。原告刘桂荣,女,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村北街184号。身份证号130205194609141541。原告甘思源,女,200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村北街184号。身份证号1302052005036171521。法定代理人甘得利、刘桂荣,系甘思源祖父母。被告唐山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得利、刘桂荣、甘思源诉被告唐山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得利、刘桂荣、甘思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得利、刘桂荣、甘思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得利、刘桂荣、甘思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