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邢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9号罪犯邢昆,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行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邢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合并前罪未执行刑期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邢昆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石刑终字第00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昆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