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生,王细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吴雪生。被执行人王细元。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吴雪生与被执行人王细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细元、XX履行了21755.09元,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吴雪生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