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会平与许志刚、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平,许志刚,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会平。被告许志刚。被告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平县人民路东段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王会平与被告许志刚、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泉泉审判员 刘 培陪审员 范庆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