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如朝与深圳市三力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朝,深圳市三力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如朝,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宜城市。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元灯坑工业区A4栋2楼A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力印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