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倪 萍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