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青诉被执行人刘连永买卖合同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青,刘连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方青,住涿州市东仙坡镇王家坟村。被执行人:刘连永,住涿州市东仙坡镇青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青与被执行人刘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