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11号原告冷某某,女,藏族,生于1976年8月1日,四川省九寨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4日,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冷某某承担50.00元。审判员  刘青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生强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