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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国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府花园。法定代表人李成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国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运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