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双民初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中与刘永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刘永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659号原告刘中。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利。委托代理人胡云,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增军,系被告刘永利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与被告刘永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永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撤回对被告刘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中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孔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