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72-1号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868868-9。法定代表人:胡建设,董事长。被告: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树。本院在受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陈尚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