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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贺喜涛与罗峥、贺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喜涛,罗峥,贺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贺喜涛。被执行���罗峥。被执行人贺喜玲。贺喜涛申请执行罗峥、贺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峥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X号院X号楼X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5)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贺喜涛(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