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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徐祥师与陈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友利,凤阳县临淮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