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徐祥师与陈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友利,凤阳县临淮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