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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徐民初字第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吴云才与卞光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才,卞光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民初字第0523号原告吴云才,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卢晓峰,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光飞,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云才与被告卞光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云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云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吴云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