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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祖枫与申请人叶辉、罗源县洪洋中学身体权纠纷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姚祖枫,男,199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法定代理人姚顺尧,男,1973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叶辉,男,199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法定代理人叶安平,男,1970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叶安其,男,196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罗源县洪洋中学,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游书江,校长。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姚祖枫与申请人叶辉、罗源县洪洋中学(以下简称“洪洋中学”)身体权纠纷一事,在罗源县洪洋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姚祖枫受伤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二、姚祖枫受伤后花费医疗费35000元,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3000元,预计后续治疗费需12000元,伤残补助金15000元,共计人民币65000元;叶辉的监护人叶安平同意于协议签订一周内一次性给付17300元;洪洋中学考虑姚祖枫在校内受伤、家庭困难,同意给予医疗费补助17500元,于协议签订一周内给付8000元,姚祖枫后续治疗结束提供医疗费发票及其他票据后给付9500元。三、如本事故造成姚祖枫今后轻微伤残,其伤残的一切责任,与叶辉、洪洋中学无关;四、姚祖枫收到赔偿金后,不得以同一理由向叶辉、洪洋中学索要赔偿;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三方各执一份,洪洋乡司法局存档一份,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一份;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姚祖枫与叶辉、罗源县洪洋中学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