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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信通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承德信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9号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瑞银职务:经理被告承德信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东区。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信通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