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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07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华浩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市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华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峰,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洪林,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扬州市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1495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