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俞亚娟与邵驰骑、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亚娟;邵驰骑;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01号原告:俞亚娟,女,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代理人:李健,系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驰骑,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二环西路**烟草兴云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邵驰骑。原告俞亚娟诉被告邵驰骑、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旭霞适用简易程序,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亚娟及委托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邵驰骑于2013年3月向本人借钱,用于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原告先给了被告3万元现金,又于2013年3月5日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邵驰骑账户汇入了2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在2013年8月22日的时候,被告提出,由其所有的公司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于2013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在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仍然没有归还原告借款。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30000元借款;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证据一、《工商登记卡片》,证明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担保书》,证明被告邵驰骑向原告借款23万元,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证据三、《银行业务申请书》。证据四、《银行支付系统收款通知书》。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借款汇给被告。证据五、《录音光碟》和《录音文字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的经过。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被告邵驰骑向原告借钱用于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原告先给了被告邵驰骑3万元现金,又于2013年3月5日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邵驰骑账户汇入了20万元。2013年8月22日,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内容为:邵驰骑于2013年3月5日向俞亚娟借款人民币23万元,若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不予归还,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10月15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邵驰骑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实际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3万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邵驰骑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邵驰骑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驰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亚娟归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二、被告昆明港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7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唐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