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永平、彭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永平,彭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52号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鄢新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鹰,该社资保部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黄永平,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彭晓华,女,汉族,吉安县人,系被告黄永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永平、彭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15元,减半收取计390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云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露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