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某霞与王某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霞,王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602号原告:王某霞,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伟,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霞与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霞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霞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霞负担150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