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与王瑞祥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法定代表人孟庆东。委托代理人李忠宝。被告王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诉被告王瑞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