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黄安琪申请执行周晓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琪,周晓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黄安琪。法定代理人沙莎,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晓煜。黄安琪申请执行周晓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30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6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12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3年1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