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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白录轩与葛振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录轩,葛振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72号原告:白录轩,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现住址: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210302199002111230。委托代理人:侯红霞,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身份证号码:210302196607211820。系原告母亲。被告:葛振忠,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现住址: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210302196907060315。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街66甲第一、二层。机构代码:66124020-4。负责人:张丹,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身份证号码:37040219881125152X。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录轩与被告葛振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录轩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录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录轩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欢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 金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