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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茹伟灿与杨丽霞、杨苏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伟灿,杨丽霞,杨苏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131号原告:茹伟灿,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霞,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苏政,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茹伟灿诉被告杨丽霞、杨苏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茹伟灿于2013年12月25日以自愿与被告先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伟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伟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茹伟灿负担。审 判 长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杨文秀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