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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琛与陈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琛,陈广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李琛,女,汉族,个体。被告陈广泽,男,汉族。原告李琛诉被告陈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广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琛诉称,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2年4月2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25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为凭。但其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广泽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琛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证实2012年4月25日被告陈广泽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25日前归还。本院认为,因被告陈广泽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被告向其借款的时间以及还款期限,借条内容合法真实,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陈广泽于2012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曾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原告李琛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被告陈广泽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其未按期还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李琛要求被告陈广泽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陈广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琛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祖凑审判员  潘 强审判员  林义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艳玲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